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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技巧(2013.01.11)

2013-01-11 08:16  【 】【打印】【我要纠错

【实务技巧】
    例解年底奖金的个税处理
    元旦后、春节前,正是各公司决定发年终奖的时候,我们特为此准备了一个小例子,供财务人在核算时参考。
    某纳税人2013年1月15日取得公司2012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下半年奖金10000元,第四季度奖金3000元,12月工资2000元。这位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则上述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12个月后,按其商数25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
    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是2000元,虽低于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但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半年奖和季度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当月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000+10000+3000=15000元,高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3500元。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3500)×25%-1005=1870(元)。
    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895+1870=4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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