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大提出加强审计整改的监督意见
近日,晋中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整改的监督意见》。“意见”要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法院、检察院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问题,由分管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整改、处理情况;二、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专门报告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处理情况;三、市审计机关移送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和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由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负责人报告查处情况。“意见”还规定,市人大各有关工作机构在审计意见、决定发出后两个月内,听取有关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汇报,如有重要情况要向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组织专项监查;有关被审计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整改报告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在市人大常委会议召开7日前,将整改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和相关工作机构初审。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意见、决定提出的重点问题整改情况,要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不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要责成报告机关或部门限期整改,并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部门限期整改,并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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