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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审计局实行公开审计制度

2009-10-21 10:08 来源:湖北省巴东县审计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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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审计程序:

  1.准备 阶段: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报告阶段: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3.处理阶段: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

  4.执行阶段: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公开办事制度:

  1.回避: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听证: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3.复议: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公开处理结果:

  1.审计文书: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和制作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

  2.处理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文书应写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公开审计纪律:

  1.遵守审计署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遵守县委、县政府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和本局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2.审计机关主动接受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县纪委、监察等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

  3.实行审计公示制,审计进点时,在被审计单位显眼的地方张贴“审计公示”,实行双向监督。

  4.审计期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和经费自理情况》,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责任编辑: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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