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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塘沽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塘沽政[2005]71号

颁布时间:2005-08-29  发文单位:塘沽区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塘沽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促进塘沽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天津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05]55号),结合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个体私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个体私营资本进入。

  2.支持、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

  3.改革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

  4.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登记制。凡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的流通型企业,均可办理进出口资格登记。进出口资格实行"照后登记"的管理办法。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上述标准,工商部门可在企业注册时为其登记进出口经营范围,发放营业执照。

  5.简化改制要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已取得专项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6.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可与外商开办合资合作企业。

  二、加强融资支持

  7.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组织私营企业与金融和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与洽谈,建立信誉和诚信联系。对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企业,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帮助其解决上市或融资中的困难和问题。

  8.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私营企业设立互助性的担保机构,申请贷款的企业之间依法实行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鼓励私营企业建立商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私营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对新开办的贷款担保机构,经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区财政局从其获利年度起三年内返还已交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

  9.区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私营企业发起组织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股本金,支持担保机构的经营,共担风险(具体办法由财政局制定)。

  10.建立创业投资机制。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从事对实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公司可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三、加大鼓励扶持力度

  11.加大对骨干私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区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评定表彰优秀私营企业活动。把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有发展前景的私营企业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区领导每年集中安排两次私营企业发展座谈会征询意见,共同商讨谋划企业发展大计,促其做优做大做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骨干私营企业的绿色服务通道,采取现场办公、联合办公、急事急办、重点督办等措施,为企业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12.对市政府授予"天津市百强私营企业"和"天津市先进单位"称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私营企业,可免除年检审查程序,直接通过年检。对设立不足半年和守法经营、信誉优良且连续两年无违反法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也可免除年检审查程序,直接通过年检。

  1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工作,鼓励并帮助企业申请国家新产品计划和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帮助企业完成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科技奖励,组织私营企业参加各种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的专项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能够迅速实现产业化和可能形成新兴产业的高科技项目(具体可参照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14.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解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15.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数量或比例的,要兑现减免税费或资金支持的政策。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下岗职工,有关部门要兑现各项鼓励政策。

  16.鼓励企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企业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准予税前扣除。

  17.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对科技型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度发生额增长达到规定比例的,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的以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18.妥善解决新老政策制度衔接问题。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但尚未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经依法处置后,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补办相关手续。

  19.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商品市场和专业市场。按照塘沽区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积极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建设蔬菜批发、小商品批发、水产品批发、建材批发、汽车专卖等专业市场和商品市场,以适应市场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为产品提供销售服务平台,为市场提高集聚效应。

  20.鼓励外地人员来塘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及外省市来塘创办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地投资人员,经有关部门核准,可准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塘落户。

  21.做好私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区财政将根据情况每年安排10至50万元的专项培训资金,用于培训骨干私营企业的出资人、职业经理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根据私营企业的实际需要,制订培训计划,选聘高水平的教师,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各类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合私营经济发展的职业经理人和管理人员队伍。加快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22.设立信息咨询服务平台、扩大政府网络功能和服务范围。在政府网站上专门开辟为个体私营企业服务的网上平台,为私营企业提供上网建站、信息发布、产品展示、招商引资和网上咨询等多种服务。鼓励私营企业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做好网络资源整合,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法规、政策信息和商务信息。

  四、进一步改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23.塘沽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立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窗口,明确专职人员,设立专线电话,负责个体私营企业的咨询、投诉等项工作,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急难问题,进一步改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

  24.建立健全制止"三乱"行为的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个体私营企业摊派钱物。有关收费单位向个体私营企业收费时必须明示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区物价和监察部门举报。

  25.积极实行"一门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先发证照、事后检查"的告知承诺制度。在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的基础上,由工商部门代审批部门告知企业审批须知,审批部门根据企业的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有关许可证件,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工商执照。审批部门在发照后的6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吊销其证照或由审批部门建议工商局核销其营业范围。

  26.全面推行调帐检查和送达审计制度。税务部门对私营企业例行的税务检查,每年最多进行一次,除特殊情况必须进入企业检查外,一般实行调帐检查。除依法授权外,审计机关不得对私营企业实施审计。

  27.实行"三步式"执法。对企业的轻微违规违法行为,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限期未改者再依法惩处的办法。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种检查,推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一般以书面检查为主。除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和涉法案件的检查外,各种定期检查,要提前通知企业,不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28.企业所在辖区的属地公安机关要与企业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企业自身防范能力。严厉打击侵犯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9.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30.个体私营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双零"条件的,可享受"双零"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为私营企业创造一个行为规范、程序简洁、收费低廉、环境宽松的投资环境。

  31.充分发挥区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创业引导和依法维权作用,形成社会各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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