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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对2004年夏、秋粮种粮户实行直接补贴的暂行办法

东丽政发[2004]50号

颁布时间:2004-08-10  发文单位:东丽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对种粮户实行直接补贴的通知》(津农委[2004]31号)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品种及补贴对象

  补贴品种:种植的水稻、玉米、高粱、小麦及大豆。

  补贴对象:

  1、本辖区内列入2004年镇街乡粮食种植计划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手续持有者)。

  2、已整合耕地,经镇街乡、村授权耕作的种粮农户。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匹配

  按照粮食作物种植实际面积进行补贴,每亩补贴30元。

  补贴资金由市、区、镇街乡财政共同分担。

  1、市财政分担计划面积补贴额的30%,其余部分由区财政分担70%,镇街乡财政分担30%;

  2、未完成计划任务的镇街乡按计划面积匹配资金,差额部分用于补贴超额完成任务的镇街乡。

  3、超过市、区下达计划面积的补贴款由区财政分担70%、镇街乡财政分担30%。

  三、工作程序

  1、各镇街乡要结合区下达的粮食作物种植计划,以村为单位对农户实际种植粮食面积进行登记造册,户主签字认可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2、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登记册上报镇街乡;镇街乡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农林局审核,由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后,由各镇街乡财政所牵头,粮食直补工作组负责,直接发放到户。

  4、各镇街乡在完成补贴资金发放任务一周内,将工作总结上报区政府。

  四、资金管理及兑现

  区财政局要根据区下达的粮食种植计划,核算各镇街乡补贴总额,并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各镇街乡财政所。各镇街乡财政所要统一填写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发放表,组织有关人员到村进行发放,农户凭户口本、身份证和土地承包证书领取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存折)。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镇街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狠抓落实。为确保粮食直补工作顺利实施,各镇街乡还要建立由财政所、农办、各村两委会主要成员组成的工作组,负责本辖区的粮食直补工作;建立由纪检、"两办"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督查组,对粮食直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区成立由监察局、财政局、农经委、农林局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对种粮直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认真组织好公示。各镇街乡要以村为单位,对各农户种植的粮食面积、品种、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主要内容进行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如出现争议,要认真组织核实,及时协调解决,切实把好事办好。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区监督检查小组和各镇街乡要加强对粮食直补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抵扣、搭车、挤占、挪用资金。对违反粮食直补政策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切实搞好政策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和具体实施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把此项工作和稳定工作结合起来,及时了解农民的思想动态,解决好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5、各镇街乡要加快兑付进度,原则上于8月底前将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

  六、本办法由区农经委负责解释。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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