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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关于依法保护我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汉沽政办[2005]17号

颁布时间:2005-08-31  发文单位:汉沽区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精神,切实把我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区人防(地震)办拟定的《关于依法保护我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依法保护我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津震发[2005]44号文件《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及保护范围报告和通报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4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区人防办公室(地震办公室)将辖区内地震监测设施点位及保护范围通报区内各相关部门。为使各单位切实依法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配合我办做好地震监测设施点位及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要组织本单位的人员认真学习《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确定主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并于9月30日前将主要负责人名单和具体的职能科室报到人防办地震监测科。

  2、要严格依据法律条款加强管理,《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对当地人民政府,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的管理权限、依法行政依据做出了明确规定。据此,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应给予高度重视,对涉及的地震设施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依法加强管理,确保监测环境的安全。

  3、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设施环境保护目标、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骚扰源对地震观测设施的最小距离,我办依据相关技术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望有关部门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立即着手整改。

  4、近期区人防办(地震办)将依法对辖区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同时面向社会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望相关部门、单位要协同我办做好行政执法检查,切实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2、天津市地震局津震发[2005]44号文件

  3、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目标

  4、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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