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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4/30 16:04:26 字体:

  备战2014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学员准备了相关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备考有所帮助,祝您在网校学习愉快!

  第一章 总则

  1.本办法所说的机构是: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的结算会员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未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 从业者的取得和注销

  1.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年满18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通过所在机构申请从业资格。

  2.机构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品行端正、良好的职业道德;

  已被机构聘用;

  3年内未刑事处罚或者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3 年未因违法违规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辞职被解聘或者辞职注销的话。机构在10日内需向协会报告,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 执业规则

  1.期货从业人员应该准许的执业行为规范:

  诚实守信、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提供专业服务,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得做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当自己的利益和客户利益发生冲突,即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权益优先原则。

  定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当的竞争交易行为。

  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2.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的行为:

  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加期货交易;

  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财产。

  3.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面行为:

  利用结算关系活动信息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4.投资咨询公司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面行为:

  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5.未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不得有下列的行为:

  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代理从事期货交易。

  6.从业人员受到机构违法违规指令后,应当抵制并且向上一级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不处理妥当,可以向证监会报告或者协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协会对从业人员做出纪律,在10内报告证监会,机构在10日内报告协会。

  第五章 罚则

  1.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证监会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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