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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工作程序

来源: 中国期货业协会 编辑: 2012/07/31 17:22:43 字体:

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工作程序

各期货公司:

为了规范协会批评警示的实施程序,强化期货公司合规守法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协会制定了《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工作程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评警示的实施程序,强化期货公司合规守法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可以依照本规则给予批评警示:

(一)违反协会章程的;

(二)违反《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等协会自律规则的;

(三)违反商业道德、破坏行业声誉、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

(四)协会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批评警示包括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两种形式。

书面警示是指协会以书面形式提示期货公司,要求其关注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的批评警示措施;

约见高管谈话是指协会要求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要求其所在期货公司停止或纠正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的批评警示措施。

第四条 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期货公司可能存在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向会长办公会提交调查报告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由会长办公会作出书面警示或约见高管谈话的决定。

第五条 对期货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由协会向违规期货公司发出《警示函》。《警示函》应当包括警示理由、依据、整改要求等事项。

第六条 约见期货公司高管谈话的,由协会提前3日向被谈话期货公司送达《约见高管谈话通知书》。《约见高管谈话通知书》应当包括谈话理由、依据、接受谈话的人员、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七条 被谈话人为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协会指定的其他高管人员。被谈话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接受谈话的,应当提前以传真形式向协会提出变更被谈话人的申请,经批准后,可由该期货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谈话人接受谈话。

第八条 谈话由协会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作为主谈话人,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约见高管谈话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被谈话人身份,并向被谈话人说明谈话要求及纪律;

(二)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明其所在期货公司违规情况;

(三)被谈话人就其所在期货公司违规行为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四)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第十条 约见谈话全程录音,并由专人负责谈话记录工作。谈话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后,与案件其他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 谈话参加人员应当对谈话内容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

第十二条 协会自约见期货公司高管谈话之日起5日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批评警示信息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拒不参加约见高管谈话或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由纪律委员会对其做出训诫的纪律惩戒。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一年内被约见高管谈话累计达到两次的,由纪律委员会对其做出训诫的纪律惩戒。

第十五条 本规则中的“日”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年”为自然年,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规则2012年6月27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九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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