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国外购买香水国外赠送国外客户,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国外购买香水在国外赠送国外客户不属于在境内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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