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外客户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国外客户的纳税人识别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另参考2024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中国税务有回应丨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可以作报销凭证吗?》
网友@中国税务提问
我公司收到的发票上购买方一栏只填写了我公司的名称,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这种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中国税务”回复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或国外客户的,可以不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上述规定和回复,向国外客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国外客户的纳税人识别号。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