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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收取的物品损坏赔偿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2016-03-08 14:21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消费者在我的旅店住宿,损坏了物品并赔偿了现金。该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是否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该纳税人提供旅店服务,向旅客收取的损坏物品赔偿款属于价外收费,应与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合并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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