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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应用中有何不同?

网校学员| 提问时间:06/19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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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一年过注会六科,网校奖学金获得者,拥有大型上市公司企业实操经验,擅长将会计等理论和实操的结合,主攻注会会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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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遍规范性质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规范一类人的行为,例如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性,其效力不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改变。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适用对象广泛,具有普遍约束力,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具体实施,其效力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适用对象特定,具有个别约束力,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在实践应用中,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不同:
1. 适用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类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特定对象。
2. 效力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性,其效力不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改变。
3. 目的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目的是规范一类人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对特定对象进行具体实施。
4. 法律效果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效果是创设行政法律关系,具体行政行为的效果是变更、确认或者终止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应用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效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应用。
2023-06-19 12: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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