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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煤矿企业的资源价款跟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不是一回事儿呀? 财税〔2014〕74 号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这是费改税了吗?如果是的话,那前后怎么衔接呀?之前交过资源补偿费的,改了之后资源税怎么交?或者之前没交的,后面怎么办?

西瓜| 提问时间:03/2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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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辰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 煤矿企业的资源价款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并非同一概念,2014年财税74号文的实施标志着中国资源税费改革的关键一步。以下是具体分析及政策衔接问题的解答: **一、资源价款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区别** 1. **资源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 - **性质**: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采矿权时向国家支付的权益金,属于矿业权有偿取得成本。 - **缴纳方式**:可一次性或分期缴纳,与资源储量、开采条件挂钩。 2. **矿产资源补偿费** - **性质**:企业因开采不可再生资源向国家缴纳的补偿性费用,体现资源所有权收益。 - **原费率**: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如煤炭费率原为1%)。 **结论**:二者分属不同环节,资源价款是“入门成本”,补偿费是“开采补偿”。 **二、财税〔2014〕74号文的背景与性质** 1. **政策内容** - 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 **目的**:推进“清费立税”,为2016年资源税全面改革(国务院令第666号)铺路,实现“税费平移”。 2. **是否属于“费改税”?** - **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被取消,其功能通过提高资源税税率(从量改从价)替代,最终实现“税费合一”。 **三、政策衔接与实务处理** 1. **时间节点与适用范围** - 2014年12月1日后,企业无需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 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全面实行从价计征(煤炭税率2%-10%由省级政府确定)。 2. **已缴纳补偿费的处理** - **2014年12月1日前欠缴的补偿费**:仍需补缴(参考《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 **2014年12月1日后**:无论是否已缴纳补偿费,均按新资源税政策执行,原补偿费义务终止。 3. **资源税计算方式** - **公式**: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额 × 适用税率; - **税率**:各省在2%-10%区间内自主确定(如山西煤炭税率为8%)。 4. **特殊情形处理** - **改革前未缴补偿费,改革后是否追缴?** 需补缴2014年12月1日前的欠费,之后不再征收。 - **资源税税负变化**: 改革后企业总体税负平移,但具体因价格波动和税率调整可能产生差异。 **四、现行资源税费体系** 目前煤矿企业涉及的主要税费为: 1. **矿业权出让收益(资源价款)**: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2. **资源税**:按销售额从价计征; 3. **其他税费**:如环保税、增值税等,与资源税并行不悖。 **总结** - **资源价款 ≠ 矿产资源补偿费**,前者是采矿权取得成本,后者是开采补偿(已取消); - **财税〔2014〕74号文是费改税的前奏**,补偿费归零后,资源税成为资源开发的核心税种; - **政策衔接要点**:2014年12月1日为分界点,此前欠费需补缴,此后按资源税新规执行。
03/2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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