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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合并 被合并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处可以继续抵扣那为什么不能加计抵扣?

156****7662| 提问时间:05/2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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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加计抵减额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的优惠,不属于进项税额,因此不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企业1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能结转至企业2继续抵减‌
05/25 11:32
156****7662
05/25 20:48
如果企业1和2都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 是否可以加计抵减 还是说无论怎样 结转的进项税额都不允许加计抵减
郭老师
05/25 22:57
可以 合并企业若自身符合加计抵减条件 可基于合并后新取得的进项税额重新计算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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