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财税实务问题:生产制造企业通过个人经销商销售货物(备注:非个体工商户,不开具和收取发票),个人经销商向第三方出售后由企业开具发票给实际收货单位(其中也包含经销商一部分利润金额);同时,企业按年度此经销商销售额支付年度返点与活动返点款(私户收款),请问做为生产制造企业如何进行财务与税务合规处理?盼回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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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调整:改 “三方开票” 为 “生产企业→实际客户直接交易” ,个人经销商作为代理商 / 居间方,签协议明确身份(代理销售或居间服务 )。
财务核算:
开票给客户时,按实际销售价确认收入;
支付经销商返点 / 佣金,需经销商代开服务费发票(否则企业代扣个税且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分录:
收入: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
佣金 / 返利: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凭发票 / 代扣个税凭证 )。
税务合规:确保 “货、票、款三流一致” ,代扣经销商个税(劳务报酬 / 经营所得 ),避免虚开发票、费用无票扣除风险。
06/13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