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咨询您一个问题,如果那个单位注销了,那么他要收的钱可以打给那个股东吗?如果股东收了这笔钱,他不是风险很大吗?莫名其妙收了这笔钱。比如说,如果一个单位要收这笔钱,他可以委托别的单位代销,代收出一个委托协议就行了。两方都盖章了。那这两个单位是存续的,所以他可以委托别人帮我收这个钱。那只要双方责任明确,那就没问题了。但是现在的情况是,这单位都消失了,都注销掉了,然后打钱就要打给他的股东。那这个是合理的吗?有什么文件支撑的吗?政策呀。我查了一下,都没见有。



你好,可以,但是需要之前所有股东同意。
07/07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