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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有“同等法律效力”

SQ001| 提问时间:08/1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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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存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指出: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8/11 18:05
钟存老师
08/11 18:05
您的表述是正确的 但是题目考核的不是这个
钟存老师
08/11 18:05
票据交给付款人之前 必须把信息填完
钟存老师
08/11 18:06
题目考核的是付款人收到票据时候 票据记载不完整 所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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