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材料背景:1、A公司委托大麦网销售演出票,大麦网向A公司收取10%手续费。 2、观众通过大麦网购票(不可退票),未售门票风险由 A 公司自行承担(与大麦网无关)。 3、A公司可以从大麦查询销售票房数据。 4、A公司提供完演出服务,大麦网于次月10日前与A公司完成结算(即10月演出、大麦11月结算),扣除手续费后将票房款汇给A公司。 5、大麦网向A公司提供手续费发票、15日内观众可向A公司收到索取发票。 问题: 1、A公司在10月还是11月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申报增值税? 2、A公司与大麦网的合作模式,属于委托代销方式?应在11月收到大麦网的代销清单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申报增值税? 3、10月“履约义务已完全完成”、“控制权已转移”、已符合 “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的核心要求状态?A 公司可直接从大麦网查询票房数据、10月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申报增值税?



1. A公司应在10月确认收入。
2. 属于委托代销,但无需等11月代销清单,10月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即可确认。
3. 是的,10月演出完成即履约义务完成、控制权转移,应在10月确认收入。
09/20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