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们公司在2019年发现2016年-2018年有欠缴税款,税务局未发现,是我方自己发现并上交了税款,但是现在发现我方多缴了税款,涉及到追讨多缴的税款,想问下 这个追讨时间是从2016年算 还是从2019年算?(之前了解到追讨税款时间为3年 不清楚我们的情况应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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