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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12月1日,该企业“原材料——甲材料”科目期初结存数量为2 000千克,单位成本为15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2月份发生有关原材料收发业务或事项如下: (1)10日,购入甲材料2 02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2 320元。增值税税额为5 171.2元,销售方代垫运杂费2 680元(不考虑增值税),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20千克。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20日,销售甲材料100千克,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20元,材料已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84784959| 提问时间:2019 11/1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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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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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1/18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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