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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6%。2018 年 12 月 1 日,该企业“原材料—甲材料”科目期初结存数量为 2 000 千克,单位成本为 15 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2 月份发生有关原材料收发业务或事项如下: (1)10 日,购入甲材料 2 020 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32 320 元。增值税税额为 5 171.2元,销售方代垫运杂费 2 680 元(不考虑增值税),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 20 千克。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84785044| 提问时间:2021 03/31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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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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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3/31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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