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帮后成立的子公司承担了推广费学术会和销售人员工资等,是否可以与子公司签订受托推广服务费合同并开具发票给子公司,双方正常缴税,这样将母公司的应由子公司承担的成本转移过去子公司是否符合税务局规定,是否合法,会被税务局认为互开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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