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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发生以下业务:(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对外出售,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50元。(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O5元/500克)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2)计算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4)计算本月甲企业出售散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2 05/3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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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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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 (200+50+20)/1.13*0.2+20*2000*0.5/10000=49.79 2)计算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10+1)/(1-0.1)*0.1=1.22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1800*100*0.1=18000 4)计算本月甲企业出售散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100*150*0.1=1500
2022 05/3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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