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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9%。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按规划可建10幢总面积为28100平方米的建筑物。其中,1#楼建筑面积为2400平方米,2#楼建筑面积为1800平方米,锅炉房、收发室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该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以银行存款支付土地出让金425万元(已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拆迁安司补偿费1000万元。(2)支付地质勘查、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程费2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万元,增值税税额1.5万元;支付某施工企业承包的地下设施、管道等基础设施费76.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万元,增值税税额6.3万元。上述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土地开发完成后,将1#楼及锅炉房、收发室等工程发包给市建一公司,1#楼合同价款218万元(含增值税),工程完工结算前,以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150万元。(4)锅炉房、收发室工程完工,结算工程价款39.67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6.4万元,增值税税额3.276万元。(5)1#楼工程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2 10/2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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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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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0/2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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