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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我司取得该债权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明确写明我司完全承担标的债权的风险性,符合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规定,我司受偿债权款以自负盈亏的债权投资方式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买债权的时候,并不能确保能够收回多少金额,应该属于非保本收益吧

84785000| 提问时间:2022 11/0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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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老师0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
学员你好,如果没有承诺保本,协议上有说是可能低于本金,那么就属于非保本的
2022 11/0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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