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人,2020年月生产新款式A型电冰箱,每台不含税销售单价4500元。当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①6日,向某商城销售A型电冰箱1000台,由于商场采购量大,给予其10%的价格优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②13日,购进生产A型电冰箱用原材料一批,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50000元,税额为110500元。③25日,销售给外省某公司500台A型电冰箱。在销售过程中,接受某运输公司的运输服务,支付运费价税合计1635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500元,税额135元,货款及运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计算该公司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月销项税额=销售金额 × 税率=4500 × 1000 × 0.17=765000元;进项税额=850000 × 0.17+135+1635 × 0.17=149700元;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765000-149700=615310元。
本计算中,销售总金额为4500×1000+850000=9300000元,其中有效销售金额为4500×1000=4500000元,购进原材料金额为850000元,运费为1635元,折扣额为4500×1000×0.10=450000元,未开具发票的货款金额为500×4500=2250000元。
拓展知识: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应注明货物或提供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和税额等信息,以及购货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以保障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3 01/21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