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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几有关于进项不得抵扣的



老师,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几明确规定,在一定情形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按照实物计价工资,商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
(2)购买内蒙古自治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等活动的增值税税额;
(3)销售增值税“内贸税种政策”中明确不予抵扣的税额;
(4)购买住房等其他增值税“内贸税种政策”中明确不予抵扣的税额;
(5)基本建设项目(预付金额)支付的增值税;
(6)汽车租赁支付的增值税;
(7)某些财政部门审批的特殊进项税额,财税行政部门规定不予抵扣的税额;
(8)国家及下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捐赠支付及给予当地政府扶持资金支付的税额;
(9)其他法律法规及财税行政部门规定不予抵扣的税额。
此外,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几还提到,一些销售商品及服务进项税额,如果存在与销售本项商品及服务收入相关的其他费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比如服装材料、票务中介费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则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部分抵扣。
总之,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几给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可以参考当时存在的财税法律法规或者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来识别是否存在不得抵扣的情况。此外,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收强制管理等,以减少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出现。
2023 01/25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