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记得在注会,收入章节里,交易价格是包含可变对价,可变对价包含现金折扣,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交易对价,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学税法时,又说对现金折扣视而不见,以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并缴纳增值税,这是咋回事,



在可变对价中,现金折扣是指交易当中所有付款方式中,以现金付款的形式所获得的优惠,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市场营销手段之一,在注会的收入章节中,强调的是对现金折扣进行了计入可变对价中,这种实行计入是由于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实际上是交易对价,在税务筹划上,可以获得成本抵扣以及税收优惠。
然而,在税法章节中,以及实际缴纳增值税,是另外一种说法,其强调的是对现金折扣不进行计入,并以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并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现金折扣本身是不可税收的,因此,在实际的纳税行为中,需要将现金折扣排除在外,以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并缴纳增值税。
总而言之,现金折扣在税务筹划上是可以获得较大成本抵扣及税收优惠的,但是在实际的缴纳增值税上,则应该以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为准。此外,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增值税,在所有的税种中,都应该按照相同的原则,尽量减少折扣的影响,以避免资质的损失。
2023 01/28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