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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小规模,现在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报价的增值税是9个点,但是最后是以分公司签合同,开票也是3个点的增值税发票,这样可以不?

84784999| 提问时间:2023 01/2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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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从税法角度来讲,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因为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9%增值税率,而分公司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3%增值税率。另外,投标时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报价,但最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却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因此也违反了税法规定。 因此,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招标方可以考虑混合纳税的方式。即投标报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报价,然后在订单中进行折算,将发票额调整至以一般纳税人征收税率开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另外,这里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投标企业必须按照正确的税率完成相关的报价及开票手续,如有违反,将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150字)
2023 01/2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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