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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2018年有笔支出20万,当时供应商没有给开票,现在找对方开票,对方说公司早就注销了,那我可以按2018年28号公告,第13 14 条 在税前扣除吗?账上转当期损益?对方公司在2020年注销的。

84785037| 提问时间:2023 01/29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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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根据2018年28号公告,第13条和第14条,应属于抵扣在税前损失,即抵扣账上的当期损益。但是,由于对方公司已经在2020年注销,该支出无法完全抵扣,应属于未使用的税收抵扣,应按上月末结存处理。因此,具体的可抵扣数额需要根据当期其他收支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包括受益方的期末损益及其它应税计提支出等情况。 拓展知识:税收抵扣是行政体系里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它把一部分税收负担转嫁给社会,从而减轻企业及社会负担,可以实现减税降费的目的。通过抵扣税收,企业可以节约财务成本,提高财务效率,转变经济结构,增加经济社会效益。
2023 01/2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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