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请教一个问题:一个母公司租赁办公楼,和出租方签定了房租合同、物业合同。由于办公区是母公司和几个子公司和占股49%股份的公司共同使用的,随后制作了房租、物业费、水电分摊表,按照占用面积划分,由母公司先缴纳房租、物业、水电费费用,然后再向各个公司收取房租、物业、水电费,这种情况下,房租费、物业费的收取,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面需要视同销售,缴纳税款吗?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吗?这种代收代付也需要视同销售吗?只是合同没有分开签订。办公区的位置都是按照人员占面积分摊的,公共区域是共享使用的。



同学你好,代收代付不用视同销售,也不用考虑增值税。
2024 03/24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