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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在2012年4月至2015年6月间是A国际语言学校(以下简称A学校)的驻北京代表,负责招收中国学生赴美国留学,并办理代办签证、收取学费等一系列活动。2015年6月30日,李明因经济问题被A学校辞退。 对于以下事件,请分别判断是否仍然应当由A学校负责,说明理由。 (1) 学生赵某,于2015年3月曾与李明商谈过出国留学事宜,2015年8 月将4万元人民币的学费交给了李明。

84785028| 提问时间:04/18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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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李明在A学校的职责及其与A学校的关系的变化。李明在2012年4月至2015年6月间是A学校的驻北京代表,负责招收中国学生赴美国留学,并办理相关事宜。然而,在2015年6月30日,李明因经济问题被A学校辞退。 接着,我们分析学生赵某的情况。赵某在2015年3月与李明商谈出国留学事宜,这意味着当时李明还在A学校任职,并有权代表A学校与学生进行相关的沟通。但是,赵某在2015年8月将学费交给李明时,李明已经不再是A学校的代表。 现在,我们根据这些信息来判断A学校是否应对赵某交给李明的学费负责: 1.李明当时的身份:在赵某交学费时,李明已经被A学校辞退,因此他不再有权代表A学校进行任何活动。 2.赵某是否知情:题目中并未明确赵某是否知道李明已被辞退。但从常识和一般的注意义务来看,赵某在交付大额学费时应当核实李明的身份和授权情况。 3.A学校的责任:由于李明在收取学费时已经不再是A学校的代表,且没有证据表明A学校授权李明在离职后继续收取学费,因此A学校不应对李明离职后的个人行为负责。 综上所述,对于赵某在2015年8月交给李明的4万元人民币学费,A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李明在收取学费时已经不再是A学校的代表,且赵某在交付学费时应当核实李明的身份和授权情况。
04/1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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