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销售预付卡,售卡和持卡方均不缴纳销项税和抵扣进项税,但是持卡方消费了,售卡方凭销货清单缴纳增值税,持卡方是不是也可以凭借销货清单确认进项税进行抵扣呢



你好!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持卡方在消费时**无法凭借销货清单确认进项税进行抵扣**。
详细来说,当持卡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尽管售卡方可以根据销货清单缴纳增值税,持卡方在消费时却无法取得可以用于确认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在整个购卡和消费的过程中,购卡人和实际消费者只能取得一次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之一,并非用于持卡方的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如果企业作为单用途卡的持卡人进行预充值并消费,其在充值时取得的是不征税增值税发票,并且在消费时也无法取得可用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持卡企业在消费后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2024 05/02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