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 请问旧贷灭有注销、新贷签合同前应该没有对新贷形成担保,在签订合同之前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顺位应该优于新贷债权人,次于旧贷债权人的吧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 12/27 16:49

m76143866 

2024 12/27 17:04
这个的前提是新旧合同的当事人协商同意之后用新贷还旧贷,这个才成立对吗

阿宇老师 

2024 12/27 17:07
是的,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