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们公司明年下半年试运行,试运行收入和支出是不是都可以冲减、增加在建工程?是不是税务口径是确认收入,会计口径冲减在建工程?这个有会计制度的依据吗?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
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或损失,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2024 12/30 14:39

熠熠 

2024 12/30 15:11
老师好,感谢老师的回答。在回答中,是不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冲减工程成本 ”和“计入当期损益”两个方式,都是可以的?

宋生老师 

2024 12/30 15:13
你好,是的两种都是可以的。是收入就冲减成本支出就做在建工程

熠熠 

2024 12/30 15:16
我忽然理解了,感谢老师!

宋生老师 

2024 12/30 15:18
你好,不用客气。麻烦请给五星好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