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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借款资本化利息额的计算里的916.41是哪里来的数字?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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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7 00:1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请贴出全部题目,以便我们做出有针对性的解答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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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清包工和甲供工程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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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3:3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清包工和甲供工程是建筑行业中两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殊情形,具体解释如下: 1.清包工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仅提供人工劳务,不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在这种模式下,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建设方(甲方)自行采购。清包工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甲供工程 甲供工程是指建设方(甲方)自行采购工程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等。施工方仅负责施工工作。甲供工程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适用条件 -清包工:施工方仅提供劳务,不提供材料,合同中需明确约定施工方仅负责施工工作。 -甲供工程:甲方需提供全部或部分材料,合同中需明确约定材料由甲方采购。 4.计税方法选择 对于符合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条件的项目,施工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需注意,不同项目应分别核算,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审核要点 -清包工合同需明确施工方仅提供劳务,不涉及材料供应。 -甲供工程合同需明确甲方提供材料的种类、数量和价值,并与施工内容相关联。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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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财务与会计,临模二卷单选23题,实际利息用“十指连心”法算和答案不一样,怎么理解呢?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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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3:3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这是最后一年,必然结平利息调整,所以结果是答案的样子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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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有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税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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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3:0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对于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举例来说,位于某县城的A企业(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收到增值税留抵税额15万元,当月已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为12万元。本月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75万元(其中一般计税方法50万元,简易计税方法25万元),另外本月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20万元。该企业1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的计税依据=(50-15+25+12),然后再乘以相应税率(如本题为5%+3%)。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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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留抵退税后附加税如何计算的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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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2:5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留抵退税后,附加税的计算与是否发生留抵退税无直接关系,而是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进行计算。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计算公式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率(7%、5%或1%,根据企业所在地确定) 2.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3% 3.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 例如,某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元,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则附加税计算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10000×7%=700元 -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 -地方教育附加=10000×2%=200元 合计附加税=700+300+200=1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留抵退税是将留抵税额退还给企业,不涉及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因此不会影响附加税的计算。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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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老师写一下这题的完整分录呗,答案选啥?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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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2:2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2023年1月2日购入股票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2480 应收股利 50 投资收益 10 贷:银行存款 2540 2.2023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 乙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17元,200万股总公允价值为3400万元。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920 贷:其他综合收益 920 3.2024年1月3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大山公司持有200万股,占乙公司2%,可分得股利为4000万元×2%=80万元。 借:应收股利 80 贷:投资收益 80 4.2024年6月20日出售股票 出售价款4000万元,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实际收到398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980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248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920 投资收益 580 同时,将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920 贷:留存收益 920 答案选择: 大山公司因上述投资累计影响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为1570万元(92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580万元出售收益+80万元投资收益-10万元交易费用)。 因此,正确答案是D.1570。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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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选项c怎么影响的呢?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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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2:2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不会同时引起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因此不属于题干中“能够同时引起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情形。 解释如下: 1.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本质上是将当期的利润用于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这一过程仅涉及所有者权益内部项目的调整,例如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的亏损部分冲减,不会影响资产总额。 2.资产:在弥补亏损的过程中,企业的资产没有发生直接的增减变化。 3.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发生变化,但总额不变。例如,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少,当期利润减少,但所有者权益总额没有变化。 因此,选项C不符合题干要求,未被选为正确答案。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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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依据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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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2:1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都是实际收取的不含税金额,也就是新旧首饰的价差。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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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八套题,模拟五,综合题二,2月第三个业务,三月平销返利取得红字专票,三月应冲减销项税9.36/1.13*0.13。是否正确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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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1:48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该说法正确。在平销返利业务中,销货方(本题中的日化厂)向购货方(乙代理商)返利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货方需要冲减销项税额。 计算冲减的销项税额时,因为取得的返利9.36万元是含税金额,所以要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再乘以增值税税率13%,即冲减销项税为9.36÷1.13×0.13。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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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问中,2万的运输费不算是因为开了普票不算还是本身就不算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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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1:4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这2万元运费不计算在内,是因为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消费税抵扣的计税依据。 解释:在消费税的计算中,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可以作为已税材料成本进行抵扣。而普通发票不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其金额也不计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所以,这2万元运费即使实际发生,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纳入计算。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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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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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1:39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而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 1.课税对象: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或服务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新增的价值。例如,一家企业购买原材料并加工成产品,再销售出去,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该企业在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创造的增值部分。 2.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销项税额。例如,某企业销售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130元,其中1000元是销售额,130元是销项税额,计税依据是1000元。 3.两者关系: 从价值形态上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增值额)和计税依据(销售额)是一致的,因为销售额中包含了增值额。但从实物形态上看,两者可能不一致,因为课税对象是流转过程中的价值,而计税依据是实际交易中的金额。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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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怎么区分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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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1:3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而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二者在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上的表现有所不同。 从价值形态上看,二者可能一致。比如所得税,课税对象是所得,计税依据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二者是一致的。 从实物形态看,两者一般不一致。如消费税中的啤酒,课税对象是啤酒本身,而计税依据可能是啤酒的数量或体积。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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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城超市(一般纳税人)从农贸市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水果,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不得抵扣。 2.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生产者手中外购一批原木50万,取得普通发票。委托乙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加工费5万,乙没有同类价,消费税税率为5%,这里计算消费时原木成本的普票的进项税为什么又可以扣除? 2者有什么区别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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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1:3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商城超市从农贸市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水果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不得抵扣。这是因为按照增值税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通常不能抵扣进项税,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相关条件时,才可以抵扣。 2.甲企业从生产者手中外购原木取得普通发票,在计算消费税时原木成本可按规定扣除进项税。因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或收购发票,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扣除率为9%,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甲企业购进原木委托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所以可以计算扣除进项税。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从非农业生产者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后者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并且消费税的计算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处理问题,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时,材料成本要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情况。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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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第1题对外投资的10%到底要不要交消费税?消费税按什么交代收代缴的时候已经交过了他现在再投资就不用交了吗?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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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1:1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乙公司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油电混合乘用车用于对外投资不用缴纳消费税。消费税原则上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或委托加工环节征收一次,在本题中,乙公司委托甲企业加工新型油电混合乘用车,甲企业已在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所以乙公司收回后将其中10%用于对外投资,这种用途不属于消费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这部分车辆已缴纳过消费税,无需重复缴纳。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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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城镇土地税40000*50%*50%?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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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1:16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该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两次乘以50%的原因如下: 1.物流公司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乘以50%。 2.租入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出租方缴纳,但该土地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物流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需代缴。同时,由于该土地存在产权纠纷,根据政策规定,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所以再次乘以50%。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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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今天讲的现值指数那个题用P回/P投,24年真题单选7题,为什么答案P回哪里要加投资额100?
小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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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0:4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现值指数的计算公式为现值指数=未来现金净流量现值/原始投资额现值。而净现值=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原始投资额现值,由此可得未来现金净流量现值=净现值+原始投资额现值。 在2024年真题单选题第7题中,已知年金净流量=净现值/(P/A,8%,5),可算出净现值为10×3.9927=39.927万元,原始投资额现值为100万元。这里计算现值指数时,P回也就是未来现金净流量现值,它等于净现值加上原始投资额现值,所以要在净现值39.927万元的基础上加上投资额100万元,即(39.927+100)/100≈1.40。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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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问中新购入的器具设备为什么不能做无需纳税调整处理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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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0:2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税法有优惠政策,可以一次性扣除;会计需要分期折旧扣除。所以会形成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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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房产税从租计征,什么时候不用÷12个月?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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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0:2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比如题目给出的是,租期一年,2025年1月到2月给予免租待遇,2025年实际收到不含税租金收入40万,给出的本身就是3-12月的租金收入,不需要/12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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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问中营业外支出为什么不纳税调减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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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0:1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该建筑企业2024年度各项成本费用纳税调整额时,通过该县人民政府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30万元无需纳税调减,是因为根据规定,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既然已经能够全额扣除,就意味着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和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是一致的,不存在需要调整的差异,所以无需进行纳税调减。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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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问中营业外支出为什么无需纳税调整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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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0:1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通过该县人民政府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全额扣除,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笔捐赠支出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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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问纳税调整时,21万元为什么要纳税调减
郭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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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20:00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2024年度位于市区的某建筑企业各项成本费用纳税调整额时,21万元要纳税调减,是因为该企业新购入的器具、设备单价低于500万,按照规定可以一次性扣除。 企业当年新购置一辆价值22万元的汽车,当年计提折旧额1万元,而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22万元,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会计利润基础上纳税调减22-1=21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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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进项要按比例吗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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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9:57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1.如果购进的资产是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比如本题中出售自用小汽车采用简易计税,但不涉及水电消耗,购进的水电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就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不用分摊。 2.对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等项目,还是兼用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等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按比例。 3.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等项目时不得抵扣进项税;若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不按比例。 4.对于其他资产,如果能分清用途,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可抵扣,用于简易计税等项目的不可抵扣;如果分不清,需要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不按比例。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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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为什么可以开专票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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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9:54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自然人个人对外出租不动产,承租人不属于自然人个人时,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无法开具专票,但出租不动产属于特定应税行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能申请代开专票,以满足承租方抵扣进项税额等需求,也保证了税收链条的完整性。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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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二未分配利润为什么算企业所得税要调减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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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9:5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甲企业2024年业务二中从乙公司取得的未分配利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减,是因为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留存收益,未实际分配给股东,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利润已经包含在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并已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甲企业作为乙公司的股东,不能重复扣除未实际分配的利润,否则会导致双重税收优惠或重复扣除,影响税务合规性。因此,需要将这部分未分配利润从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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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问下,2019年这个积分兑换的进度为什么不是按实际兑换积分3000/积分总数(2018年的积分总共是5000)呢(也就是第一个是3000/5000),2020年同理,进度应该是4600/5000,我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是用预计的,明明2018年总的积分是已知的5000,为什么用预计的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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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9:43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老师,您提出的问题非常关键,我们来逐步解释原因。 1.积分的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授予客户的积分属于“可变对价”范畴。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基于“预计客户将兑换的积分数量”来分摊交易价格,而不是仅根据实际兑换数量。这是因为收入确认需要反映客户未来可能行使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已经行使的部分。 2.为什么用预计兑换率 2018年授予的5000万个积分中,客户可能在未来几年逐步兑换。2019年预计有4500万个会被兑换,因此企业需要基于这个预计值来确认收入。如果仅按实际兑换的3000万个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确认滞后,无法反映客户未来可能行使的权利。 3.实际兑换与预计兑换的调整 2019年实际兑换3000万个,但预计兑换4500万个,因此企业需要按4500万个确认收入。2020年预计兑换4800万个,说明客户兑换意愿增加,企业需要调整收入确认的进度。如果仅按实际兑换4600万个确认,会导致收入确认不足。 4.举例说明 假设2018年销售商品50000万元,同时授予5000万个积分,每个积分单独售价0.9元。 -积分的总价值为5000万×0.9元=4500万元。 -交易价格分摊:商品收入=50000万元×[50000/(50000+4500)]=47870.37万元;积分收入=50000万元×[4500/(50000+4500)]=2129.63万元。 -2019年预计兑换4500万个,因此确认积分收入=2129.63×(4500/5000)=1916.67万元。 -2020年预计兑换4800万个,因此确认积分收入=2129.63×(4800/5000)-1916.67=2011.66万元。 5.总结 企业需要基于预计兑换的积分数量来确认收入,而不是仅根据实际兑换数量。这是因为收入确认需要反映客户未来可能行使的权利,确保收入确认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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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已经会计处理了,为啥还要调整,40万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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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7:4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2020年已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40万元,在2024年7月重新收回时,虽然会计上已进行正确处理,但税法上仍需进行纳税调整。原因如下: 1.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2020年税前扣除的40万元损失,2024年实际收回时,应调增202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2.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除40万元本金外,企业还加收了2万元利息,并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这部分利息属于延期付款利息,需进行价税分离,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相应调整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虽然会计上已正确处理,但税法要求将收回的资产损失和利息收入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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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不受这些制度限制,为什么还需要年满30周岁
卫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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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7:35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部分限制,但收养人仍需年满30周岁。这是因为30周岁是收养人具备抚养能力、心理成熟度和经济条件的基本门槛。即使收养的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法律仍需确保收养人具备足够的能力承担抚养责任,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因此,年满30周岁是收养的基本要求之一。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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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因为现金股利确认的投资收益,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出售时候,需要把投资收益转留存收益吗?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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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7:32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需要。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因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而确认的投资收益,属于当期损益的一部分,直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与留存收益无关。在出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只需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留存收益,而现金股利产生的投资收益不需要调整或转出。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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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受30周岁限制么?还有哪些限制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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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7:31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30周岁是一般限制。同时,相差40周岁是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要求,比如单身男性收养小女孩,年龄要相差40周岁以上。 旁系血亲指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像兄弟姐妹、侄子女、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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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中 民法典1093条第三项规定,1094条第三项规定,1102条规定,1098条第一项规定,1100条第一项规定,分别指什么?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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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06 17:20
#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法典》第1093条第3项: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这是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确保收养人具备足够的年龄和成熟度来承担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责任。 2.《民法典》第1094条第3项:规定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是为了保障被收养人的安全和身心健康,避免其受到不良影响。 3.《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不当的收养关系,确保收养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4.《民法典》第1098条第1项: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是为了限制收养人数,确保收养人能够给予被收养人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5.《民法典》第1100条第1项: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3条第3项、第1094条第3项和第1102条规定的限制。这是对特定亲属关系的收养行为的特殊规定,简化了收养条件,便于亲属间的抚养安排。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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