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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易错题专家点评: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0/08 09:32:43 字体:

税务师考试易错题专家点评

  【错误点评】2016年10月2日

 下列选项中,吴某可主张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是(  )。

A.唐某与陈某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陈某试耕。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并为交付

B.钱某为孙某保管一套精美古书,好友吴某过生日,钱某谎称该古书是以自己积蓄购得,赠送给吴某,并为交付

C.马某从图书馆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涂去图书馆的标记后,以合理价格卖与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D.邓某拾得贺某丢失的钱包,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陈某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处分的,视为其同意对标的物的购买,因此,其对耕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所以,吴某取得对耕牛的所有权是依据买卖合同,而非善意取得制度。所以选项A错误。钱某将为孙某保管之物无偿地赠与吴某,吴某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因此,其不能善意取得该物。所以选项B错误。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吴某不能对钱包的所有权主张善意取得。所以选项D错误。

【点评】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有三个,即(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三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不成立善意取得。并且遗失物、盗赃物即使符合前述条件,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在考试的时候遇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可以得分。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税务师易错题专家点评每周连连看(9.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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