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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复议中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11 14:23:5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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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中止

是指在行政复议进行过程中,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复议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复议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复议行为仍然有效。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事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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