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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28 09:15:4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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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现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4.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5.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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