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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内容改动?刘丹老师带你解析《税法一》具体政策变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肖册 2022/08/24 11:00:25 字体:

根据政策更新,每年税务师的教材都会有变动。政策改的多吗?是不是又要重新记忆了?别担心,刘丹老师带你梳理、解析,让你轻松应对。废话不多说,直接上内容!

税一具体政策变化
解析

税法基本原理(第一章变动5%)

政策一:听证范围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①较大数额罚款;

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第二章变动30%)

政策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政策二:小规模优惠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三:留抵退税新政

增量留抵退税

存量留抵退税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政策四:“加计抵减”政策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五: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以下政策: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3)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土地增值税(第五章变动25%)

政策一: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规则

1.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扣除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印花税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资源税(第六章变动8%)

政策一: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声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网校提供的税务师考试信息仅供参考。以上内容为网校老师整理,请大家珍惜、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以上信息来源于“2022年税务师教材变化详解-税一、税二”直播,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再去看一看。观看直播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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