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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自行申报没有配套措施可能会形同虚设

2006-11-10  【 】【打印

    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 个月内自行申报相关信息。

    这一消息一露面就有质疑声传来,为什么是12万元,而不是更少或更多?这一标准的计算应该是根据城镇登记就业情况的总体工资水平计算而来,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既然有高收入者瞒报谎报的情形,那么登记在册的水平就不一定能够反映真实情况。

    尽管这个标准有待商榷,不过这一政策的取向倒是值得肯定。理由是纳税申报也可以让个人提出一些原本可以抵扣的项目,也就是说对个人而言以税收购买政府服务,那么有一些服务已经在别处获得,或者已经替代政府职能的,应该予以抵扣。比如说慈善捐款等。所以主动申报的好处是,避免这种重复。

    不过既然自行申报的话,还是要考虑几个问题。即便不谈标准的问题,为何不是所有纳税人均实行统一自行申报。政府的理由当然可以是人手不足或者人工成本会很高,但这种借口在计算机技术革命之前还可以用来抵挡一阵。

    还有问题:按照现有的部门利益分割局面,可能会要个人使用其他的身份认证来进行申报,这就要增加成本,迫使个人为政府低效率付费。这种情形很可能出现。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个人在不同的地区的收入,例如在上海与宁波两地均有收入,而户籍在宁波,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完全有可能瞒报其中一个地方的收入,以避免自己遭遇高税率。而现有的户籍格局使税务机关很难监管这种做法,因为在不同地方的收入是进当地的税务,当地与中央再进行分成。

    当前的收入并不是用一个身份就能够直接监管的,而部门和地方各有如意算盘,因此尽管这一政策取向原本可以走得更远,目前也可能陷入僵局,变得形同虚设。也就是说先要落实一个可以监管的个人基本账户,类似于国外的社保卡号。

    需要带着走,比如你换城市工作或换单位工作,从上家到下家的转移要非常方便。

    这就意味着要切实执行个税自行申报制度,需要其他配套措施。

    总之,个税自行申报虽用心良苦,但要落到实处,没有配套改革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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