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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涉税?

2006-9-3  【 】【打印

  问:我公司为内资企业,我公司分别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请问是否涉及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因此,你公司分别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中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的部分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取得这部分转增股本数额,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部分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取得这部分转增股本数额,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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