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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岱梅:关于废止双薪计税方法的一点看法

来源: 编辑: 2009/09/07 10:49:39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针对这一条款的出台,近日争议颇多,舆论普遍认为会加重年底取得双薪的纳税人的负担。我个人却认为这一条款的废止恰恰是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本文件中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但并没有说明原方法废止以后再取得双薪该如何计税。

  那么废止以后取得双薪如何计税呢?

  对于月工资以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加薪的计税方法,总局于1996年先后出台了针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国税发〔1996〕183号、针对企业经营者取得年薪的国税发[1996]107号、以及针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居民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国税发[1996]206号三个规范性文件。不难看出,这三项政策的出台是顺应了当时的经济环境,是针对少数高收入人群在月工资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收入所制定的计税方法。三项政策中,只有年薪的计税是比较特殊的,而其他两种对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的计税方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单独视为取得一个月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因境外人员(外籍人员)月工资收入通常较高而没考虑生计费在月工资中不足扣除的情况。随后,总局又于2002年在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中针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年终为职工发放双薪的情况规定了计税方法,这种计税方法在本质上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税方法是完全一致的,即多出来的那一个月工资要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一样单独视为一月的工资计税。

  2005年总局又出台了国税发[2005]9号,这个文件对全年一次性资金的计税方法做了本质上的改变,即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计税(这中间还要考虑生计费在月工资中不足扣除的情况),而不是单纯的视为一个月的工资直接选择税率计税。在这个文件中,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明确了“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即居民纳税人无论是取得一次奖金还是年薪都要按9号文件的规定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然而文件没有直接明确双薪(国税函〔2002〕629号)以及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国税发〔1996〕183号)的计税方法的废止。但我们应该清楚,立法不应该存在原则上的“歧视”,即同一性质的事件应该以相同的原则来处理,那么对于工资薪金收入,就不应该在计算原则上“因人而议”,应该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仔细研究一下国税发[2005]9号不难发现,该文件明确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从中应该看出,双薪实质也是年终加薪或是绩效工资,双薪就应该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来计税。而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该文件第六条表述“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非第五条所述各种名目奖金),只要在境内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也可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来计税。

  税收政策的制定是与经济发展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对应的。关于双薪计税方法再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废止,是因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下月起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起在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再不明确废止势必在事业单位中也会存在绩效工资与双薪如何计税的不必要的困扰了。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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