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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是招待费计提基数吗

2008-12-11 16:50 南通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企业所得税填表说明附表一(1)中1.第1行=第2+13行,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用的基数,可许多书上举例中都是包括了“固定资产和专利权转让所得等”,附表一(1)中的第17行的营业外收入到底包不包括在内?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该文件还进一步明确,“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由三个方面构成,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

  现在的问题是纳税人发生的处置固定资、无形资产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虽然是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的,但是某些业务可能是作这视同销售处理的,因而我们并不能说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得,而应当视情况确定:如果相关的资产转让构成视同销售,那么也就有可能会作为计算基础,否则,则不作为计算基础。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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