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会计税务免费试听招生方案 纳税辅导涉税会计行业纳税税收优惠税务风险

财税资讯各地国际百家税谈税收统计 综合辅导新手办税税票处理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您的位置:首页>税务网校>纳税辅导>房产税> 正文

地下车库临时经营收入如何缴纳房产税

2012-1-4 10:47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开发的商品含有的地下库一直未能出售,也未转为公司固定资产,现将其一部分临时对外出租用于经营,另一部分供车主临时停车并收取车辆保管费。这两种情况下,分别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自用的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的地下车库应按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管理的,收取车辆保管费的停车位其房产税从价缴纳,依照房产原值按规定税率计征房产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Sasha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