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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分析

2009-10-10 19:58 来源:屠芳

  【摘要】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类型选择适应了当时经济和财政的实际,为政府支出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但是随着国民经济战略从限制非理性投资向扩大内需和提高经济效率进行战略转移,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就成为公认的增值税改革方向。消费型增值税作为一种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的先进而规范的增值税类型,为欧盟各国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也是增值税发展的主流。本文将通过较为系统地介绍新、旧《条例》内容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并结合当前金融危机的现实情况,分析新条例实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财务核算;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

  引言

  由于1994年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于这部分价值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客观上抑制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面对经济全球化下各国企业间激烈的竞争及当前经济危机的国际大环境下,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显然不能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若增值税税负较高的情况继续下去,将使我国国内的企业无法与海外企业平等竞争。为了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国际化,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力,也为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税收事业长远、协调发展, 增值税的转型是增值税改革的必然结果。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新《条例》第10条将固定资产从不能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中删除,这意味着自2009 年起凡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可予以抵扣销项税额,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正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新《条例》中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仅仅准予抵扣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机器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包括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

  (二)改革范围覆盖全国,取消地区与行业限制

  2004年、2007年及2008年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仅涉及了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且试点办法有所不同。此次改革则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原先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的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及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都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总体范畴内,执行相同的政策。

  (三)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四)取消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

  新《条例》删除了执行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的理论分析

  生产型增值税在征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种类型的增值税的特点是: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我国增值税转型前采用的就是该种类型的增值税。目前,生产型增值税主要为印度尼西亚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在征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购入时不允许一次性全部扣除,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的相应进项税额。该类型的增值税的特点是: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一致,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且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故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采用。目前,主要有阿根廷、摩洛哥及部分中东欧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在征税时,允许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购入的当期一次性全部扣除。该类型的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会减少财政收入,但将鼓励企业投资。这种方法最宜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因为凭固定资产的外购发票可以一次将其已纳税款全部扣除,既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所以是三种类型中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目前,该类型增值税为欧盟各国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也是增值税发展的主流。我国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该类型增值税。

  四、案例分析

  (一)2008年度财务主要数据

  A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采用即征即退政策。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折旧。所得税率为25%。

  1.固定资产

  2008年度新增固定资产787 701.26元,其中机器设备560 808.26元(含增值税81 484.96元)、电子设备76 230.00(含增值税11 076.15)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增的机器设备用于车间生产,电子设备为财务科、质检科使用。新增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当年的累计折旧分别为34 646.06元和5 046.72元。

  2.增值税

  A公司2008年度增值税账面金额如下(单位:元):

  

  (二)消费型增值税下该公司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假设增值税转型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固定资产购进时不考虑运费。新增运输设备不属于进项税抵扣范围。

  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479 323.30

        ——电子设备65 153.8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2 561.11

    贷:银行存款637 038.26

  当年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30 017.72

    管理费用 4 313.44

    贷:累计折旧34 331.16

  固定资产入账差异=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92 561.11(元)

  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成本降低的幅度为:17%/(1+17%)=14.53%,因此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降低14.53%。

  当年少计提折旧=(34 646.06+5 046.72)-34 331.16= 5 361.62(元)

  其中,制造费用=34 646.06-30 017.72=4 628.34(元)

  管理费用=5 046.72-4 313.44=733.28(元)

  (三)增值税转型对相关报表项目的影响

  1.固定资产(净值)

  由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得到抵扣致使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相应年末净值也随之减少。

  A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少额=92 561.11- 5 361.62=87 199.49(元)

  2.存货

  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为将“库存商品”、“原材料”、“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总账科目期末余额的分析汇总数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后的净额。

  企业成本核算中,当期发生的“制造费用”在期末会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各种产品成本,并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即分配到相应产品的“生产成本”,随产品的完工转入“库存商品”。因此,生产用设备折旧费用的降低会降低当期的存货成本。

  假设A公司2008年发生的制造费用全部结转入产品成本,且当年生产的产品已销售了其中一半,则:

  资产负债表中,“存货”减少额=4 628.34÷2=2 314.17(元)

  3.营业成本

  沿承上述假设,则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减少额=4 628.34÷2=2 314.17(元)

  4.净利润

  在销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营业利润。由于税制改革并不提高公司的经营成本和其他业务经营,公司当期的营业利润也相应提高最终的净利润。

  利润表中“净利润”增加额=(2 314.17+733.28)×(1-25%)=3 047.45×75%=2 285.59(元)

  5.应交税费

  (1)应交增值税

  A公司当期少交增值税为92 561.11元,占当期应交增值税的0.25%。

  由于该企业增值税采用即征即退政策,故应交增值税的增减不影响当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提。但一般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的减少会分别减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值得注意的是,当期销项税额在扣除非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后的余额,即本期应交增值税额(38 155 699.42元)仍能足额抵扣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使得当期少交增值税额即为新购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在扣除非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后的余额不足以抵扣新购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额,则当期少交增值税额将小于当期新购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额,甚至在未抵扣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额情况下当期销项税额就已经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时,固定资产购置当期将完全享受不到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带来的税负降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将留到下期继续抵扣。

  (2)应交所得税

  当期多交所得税=3 047.45×25%=761.86(元)

  案例中影响当年所得税的是当年前11个月新增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当年12月新增的固定资产不影响当年应纳所得税额,该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从下年开始计提。

  (3)应交税费

  当期“应交税费”减少额=92 561.11-761.86=91 799.25(元)

  由计算可知,虽然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但在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额在当期得到完全抵扣时,两者的绝对值相差悬殊,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增加并不会影响企业整体税负的减少及净利润的增加。

  6.资产总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当期“资产总计”减少额=87 199.49+2 314.17=89 513.66(元)

  当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减少额=91 799.25-2 285.59 =89 513.66(元)

  当期“资产总计”减少额=当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减少额

  五、消费型增值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通过对案例2008年新增的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和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进行的相关对比可以发现,在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既直接降低了当期的税费,又通过折旧费用的降低减少了相应的生产成本及管理成本,提高了当期收益能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资本结构起到了优化作用。

  但在新《条例》中仅仅准予抵扣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包括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存量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即使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购买或2008年购买当年未达到使用状态也不得抵扣。这就使得案例中A公司在2008年新增的固定资产仍按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也就在当年享受不到上述提到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带来的利好。

  对于企业尤其是固定资产比例高、大型资产密集型企业来说,这是很不公平的。企业作为政策的接受者,不可能预知其具体内容及颁布时间,势必造成增值税转型前后购置固定资产而使企业间因投资时间差异形成税负的重大差异。不公平的税负不符合消费型增值税的定义,不利于增值税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加剧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的风险

  一方面,我国现行增值税计税采用发票法,即纳税人可以扣除的税金应该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来确定。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一般商事凭证作用,而且具有纳税凭证和扣税凭证的作用。这次增值税转型无疑加大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作用的含金量。

  另一方面,新《条例》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限制,影响了部分企业购入的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由此,企业为了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以委托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制造虚假交易;或以假进货退回的名义,将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已索取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将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请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又或是将购入生活用的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变换开票产品名称,用作企业进行抵扣等手段,利用增值税发票进行偷税。

  鉴于我国这种“以票管税”为主的手段难以有效控制现实经济运作中的偷漏税问题,利用增值税发票的偷税行为将会加剧。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建议

  (一)允许增值税转型前一年新增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50%的进项税

  综合税收征管可行性及我国财政承受力的考虑,针对可操作性及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笔者建议允许增值税转型前一年(2008年)新增设备类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50%的进项税额,对于金额特别大的企业进行2~3年分期抵扣。

  1.该方案可以通过金税系统使税务局基本掌握该地区增值税

  转型前一年新增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从而解决了期初存量固定资产折旧确认和计量的税收难题,使税收征管方面具有可操作性。

  2.增值税转型前一年设备类固定资产进项税的50%使购置时间性差异造成税负差异的那部分固定资产的抵扣可以顺理成章地纳入“固定资产须验收交付使用后予以抵扣”的税收条款进行管理,从而使得税收政策衔接变得平滑,同时低税率抵扣符合国际期初固定资产过渡性政策惯例。

  3.对抵扣金额特别大的进项税分期抵扣减轻了财政收入一次抵扣进项税额的压力。

  (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完善征管方式

  在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了防伪应作为专门技术另行探讨外,还应设计切实可行的审核程序,特别是交叉审核,并将其纳入税务审计,作为经常性稽查的主要内容。

  同时,需要尽快实行增值税征管的信息化以至全国联网,建立企业—银行—税务部门—工商部门之间遥相呼应的计算机稽征体系,达到信息共享。

  但是,仅凭加强监管难以达到治本的效果,关键是要改变现行增值税仅仅以票扣税的现状,降低发票的含金量,从根源上遏制利用增值税发票偷逃税现象。笔者建议在增值税计税采用发票法的基础上结合账簿法的计税方式,使得进项税款的计算不仅要“以票扣税”,而且要“凭账扣税”。

  结论与展望

  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我国经济下行的风险正在加剧,需要政策上的实质性利好来减少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增值税的转型应运而生,它一方面能刺激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技术升级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衰退;另一方面让利于民,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但是,增值税转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今后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不断调整而不断推进,与时俱进,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2008.

  [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3] 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4] 吴东霞.对修订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几点体会[J].交通财会,2009(2):87-88.

  [5] 郭红梅.增值税转型背景下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J].财会研究,2009(1):15-16.

  [6] 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