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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现实分析

2010-11-04 17:21 来源:周海岭

  论文关键词:股票期权 激励机制 职业经理人市场 股票市场

  论文摘要:作为企业管理层激励机制的股票期权 (ESO) ,在西方公司中产生了巨大的治理效能。在我们国家,股票期权的适用效果却不甚明显。文章归纳了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特点,对股票期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需解决的问题。

  为企业管理层激励机制的股票期权 (ES0) ,是指企业所有者给予经营者的一种权利,经营者凭借这种权利在与企业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并在其认为合适的价位上抛出该股票以获得差价。由于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主要是经理人员,因此又常被称为“经理股票期权 (Executive Stock Option ,简称 ESO) ”。这种激励手段的精妙之处就在于它让经营者既成为企业合同收入的索取者,又是剩余收入索取者,同时经营者也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使得经营者关心所有者的利益和企业资产的增值保值,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又关心自己的收入和声誉。把给经营者的高额回报建立在企业资产升值的基础上 , 把经营者的收入最大化与企业资产增值最大化统一起来,这实际上是给经营者戴上了一个闪亮的“金手铐”。目前,全球前 500 家大工业企业中,有 89 %己向经理人实施了股票期权报酬激励制度。在欧美国家,股票期权在管理人员收入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

  一、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特点

  “春江水暖鸭先知”,股票期权的理论魅力,使我国企业界以实际行动扮演了对股票期权的先知先试角色。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至今经历了 10 余年发展时间,已形成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上海”、“北京”和“武汉”三种模式。综合现有各种模式的具体做法,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案例呈现出许多不同于国际规范和惯例的特点,颇具中国特色。

  1. 期权不仅适用于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适用于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这与国外股票期权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一点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国有企业希望借助于实行股票期权或期股等方式来完成改制和产权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制首先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企业历史积累中各要素贡献的分割问题,以便为企业未来的公司治理构筑合理化的平台。对于市场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来说,建立一个开放的、流动的产权结构是改制所要完成的重要任务之一,意义重大。这不仅是扩大资本规模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单一国有资本所承担的代理风险,实施更有效的激励的需要。怎样才能既保证管理人员获得能够产生较强激励效果的足够数量的股权,又能避免因分割存量资产引起的矛盾 ? 一种变通的做法就是着眼于增量企业未来的股权,即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周其仁教授认为它是绕开私有化难题的制度创新,对这一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2. 股票期权已不再是一种选择权,经营者必须购买。西方成熟的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而不是一种义务。受益人可以在未来某个时期因股票市价高于期权的执行价格而行权,也可以因股价低于执行价而放弃行权。但是在国有企业现行的股票期权激励中,期权不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义务,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必须实际购买本企业股票。比如武汉国资公司的延期支付计划,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根本不是一种拥有选择权的股票期权,而是将其所有的已经分配的风险收入的指定部分拿去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对北京的期股试行办法来说,经营者必须在三年任期内按既定价格分期缴纳股款,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在经营者缴足股款之前,这部分股份属于“期股”,经营者对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而没有所有权,待全部股款缴足后,期股的所有权才属于经营者;经营者任期届满两年后,经审计合格,该股份可以变现。可见,在我国实施的股票期权,名为股票期权计划,实为“股票购买计划”,经营者获得的股票期权是一种残缺不全的所有权,从法律上来看,这种所谓的股票期权已有经营担保的性质。

  3. 非国有中小股东利益在制度设计中未受到重视。从股票期权在我国的实践来看,不论是上海还是北京、武汉,其实施方案都是由政府国资、财政等部门发文规定,程序上一般都是让国有控股股东代表提出一项议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由于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国有控股股东的提议都能够获得通过,从而使其意志处于支配地位,产生对中小股东的约束力。由于国有股东提出的股票期权议案是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考核指标的,这实际上排斥了中小股东在股票期权决策上应有的权利,造成了国有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样,获赠股票期权的经营者只须对国有控股股东负责就行了,而无需考虑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国有股东的代表人或者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直接从公司收益增加或股票价值上涨中受益,他们作为有限理性人有其自身独特的效用。这决定了他们与公司经营者签订的股票期权协议中的各项考核指标的订立和监管,并不一定能够与“以业绩为中心”、着眼于长期激励的股票期权制度的精髓相一致。

  4. 我国股票期权具有惩罚机制。在激励与约束上,我国股票期权更多地偏向了约束一方。北京市规定,如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离职,或任期内未达到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取消其所拥有期股权及其收益,个人现金出资部分也作相应扣除。武汉规定,完成净利未达到 50 %的,扣罚以前年度股票期权 40 %,而期股却是用经营者的部分薪酬购买的。上海市规定,中途离职利未达经营指标的,不予兑现股权收益,并扣除一定数额的个人资产抵押金。这样,股票期权就成了一种担保之债,具有惩罚性。

  二、股票期权的适用条件

  作为一种公司企业的薪酬改革,股票期权制度产生于美国,美国不仅市场经济非常成熟,而且有关公司、证券的法律制度也非常完善。当我们欲将一个植根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成功地移植到我们这样尚在“转轨”的国家时,就必须仔细考察、理解它的生存土壤,否则就可能出现“南桔北枳”的危险。就股票期权在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它的良好运作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的适用条件:

  l. 成熟的股票市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其适用性与股票市场本身是否有效紧密相连。所谓有效市场,是指市场价格总能充分反映可以获得的信息,如果市场中的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可以获得的信息,投机者可以利用技术分析或基本分析的方法获取超额利润。如果股票市场缺乏效率,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度不高,那么行权价格的确定也就缺乏科学的依据,有可能畸高畸低。证券市场的无效还可能使享有股票期权的经理人在行权和实现利益的时候受到证券市场的“冤枉”:经营业绩并不好的经理人员可能因为证券市场的不正常价格波动而获得很高的利润;相反,业绩好的经理人员却可能因之无法行权或实现的利润不能正确反映其业绩。人们很难想象,在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市场秩序混乱、“黑庄”横行的环境中使股票期权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西方国家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经理人员与股东利益有较高的一致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有较为科学的经理任命制度,存在较为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对于职业经理人而言,他们追求的目标函数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他们不仅追求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是追求其在经理人市场上的名誉和地位。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立,首先要打破企业经营者选拔任用上的行政化,使企业经营者的选拔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使经理人员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合理流动、择优汰劣和最佳配置。其次要加强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本的培养,造就一个企业家阶层。实施企业经理人员人力资本市场化配置,要求有一个职业经理人阶层为基础,为市场优化配置提供有效供给。最后,将企业家与国家行政干部区分开来,实现经理人员职业化,制定职业规范,对职业经理人实施任职资格制度和职业规范制度,从职业角度约束、管理经营管理人员。

  3. 优惠的税收制度。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效果跟政府税收优惠制度的扶持密不可分。在发达国家中,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税收的优惠,由此降低了公司的激励成本,进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推行。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在税收方面对股票期权制度实施优惠措施,是因为经理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但是企业所有者之所求,也是企业员工乃至全社会之所求,因此对于像股票期权这样有效的制度创新,政府有必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况且股票期权制度还具有将所得转为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事实上,从股票期权的产生背景来看。它最初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过高个人所得税率而设计的。因为薪酬证券化后,可以从会计上将所得转为投资,从而起到避税的效果。到 20 世纪 70 至 80 年代,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的问题在西方受到普遍重视,在这一背景下,股票期权制度不但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而且其“节税”的目的还因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而具有了法律上的正当性。

  三、构建股票期权制度必须直面的问题

  1. 无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发达国家,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到税收的优惠,由此降低了公司的激励成本,促进了股票期权制的推行。我国迄今不仅没有这方面的税收优惠规定,而且除了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外,还对个人在股票期权中的实际利得(包括股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加大了激励成本,减少了经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不利于股票期权的实施。就我国目前对于股份公司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收益的税收而言,按照《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 ( 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数额 ) ,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照累进税率交纳 5%~45 %的个人所得税。此外,经理人员在行权后转让所得股票时,还应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以上对经理人员股票期权的实际利得或交易流通的征税,加大了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成本,降低了经理人员的实际收入,削弱了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效果。

  2. 缺少配套的会计法则。我国目前的股票期权会计法规还是个空白。按照现行会计法规,股票期权在赠与时,无需作任何会计处理,经理人员采用现金或其他方式行权时,可以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现金”或者其他资产类科目。但如果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存在差额,公司是否应当确认有关费用 ? 抑或在股票期权赠与日后即预提有关费用 ? 这些会计法规都没有予以明确。在信息披露方面,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或有事项包括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所谓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所谓或有债务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股票期权在赠与日后,公司负有一种应经理人员的意思表示而进行股票销售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是否会导致经济利益从企业流出,要看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价之间的差额如何。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在实质上摊薄公司利润,稀释公司股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应认定为一种“或有负债”。如果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价相同或者高于前者,则经理人员放弃行权,因此,不存在可能出现“或有资产”的情况。有人认为,由于因股票期权而承担的义务不是一种现时的义务( 在授予期结束之前,不能行权;且行权期内,是否会行权,还存在不确定因素 ) ,而且该义务的金额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不应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相应披露。但行权之后,公司因行权而以契约规定的行权价向经理人员出售股票,如果行权日公平市价高于行权价,公司是否应当确认费用 ? 因价格差额而导致的资本公积未能增加的机会成本,会计上如何处理 ? 对于这些,现行会计制度并未做出任何规定。

  3. 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国有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制企业,国家股和法人股在股权结构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这种低效的产权结构形成了低效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并成为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一大体制障碍。首先,国有公司股权结构单一,“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机制难以监督经营者,有效的治理结构难以形成。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一般散股股东并不能“用手投票”来影响企业经营者的去留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广大中小投资者由于监督成本较高,往往并不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成为消极股东 (Negative Holders) 和搭便车者 (Free Riders) 。虽然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处于控股地位,在形式上可以通过“用手投票”决定经营者的去留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的投票权必须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官员,而这些官员并不是国有企业资产的真正所有者,不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由此,他们监督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权力成了—种“廉价投票权”。无能之辈就可能产生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行为,他们可能通过贿赂而获得、并保持企业领导地位。这使得“用手投票”的效能大打折扣。至于“用脚投票”,由于国有股法人股被人为锁定,不能进入一级市场流通,这使得国有股东不能抛售经营不善公司的股票,使之成为“垃圾股”,来躲避损失风险;也使得收购企业即使购进二级市场某公司的全部股票,也不会发生接管 (Takeover) 行为,从而也很难对经营者构成压力和威胁。因此,国有公司的特殊股权结构以及国有股法人股的非流通性,使得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很难反映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努力程度,证券市场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出来,导致了严重的外部人控制 (Outsider Contr01) 和内部人控制,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无法建立起来,实施股票期权也就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其次,国有公司中国家控股不能解决政企不分问题,从而必然影响股票期权的实施效果。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国有资产管理者成了国有公司的合法“老板”,他们可以利用控制权名正言顺地干预企业,形成了事实上的外部人控制现象。因此,只要国家控股,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即使对国有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实行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企业仍然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有调查显示,我国企业家由主管部门任命的占 75 %,由社会人才市场配置者占 0.3 %。这种由政府任命的官员或企业经营者,他们并不是真正的企业家,而是讲究行政级别的企业官员。这些非经人才市场筛选出来的经营者不可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企业价值增值为动力,而是尽力“讨好”上级,把政府的社会、政治目标作为经营目标,甚至与上级官僚合谋侵吞国有资产,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因此,企业股价的变动不能反映经营者的能力及其努力程度,股票期权也就不会收到什么效果。

  4. 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对股票期权的有效实施还存在不少障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券市场规模较小,限制了股票期权的实施范围;二是证券市场还很不规范,影响了股票期权的实施效果。首先,股票期权的实质是从股票价格中提取股票市场对公司潜力和经营者努力程度的评价信息,并借此对高层经营者提供长期激励,为其人力资本定价。股票期权的激励最终必须通过股票市场来实现,这就要求实施股票期权的企业,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至少在今后几年内能够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但我国的上市公司比例还很小。此外,从证券市场的结构来看,西方国家的股票期权一般使用于濒临亏损但扭亏有望或者高成长型的企业效果最好,因为这两种企业的股票有较大幅度升值的可能。而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大多处于传统行业,股票价格上升空间一般不是很大,这就降低了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效果。其次,我国证券市场很不规范,股价和企业经营业绩脱离的现象十分严重。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作用是通过股票价格的不断上涨来实现的,但是,股票期权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股票价格必须能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在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上,股价高低同企业经营业绩密切相关,股票价格能够充分反映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及其经营水平,实施股票期权能有效激励企业经营者。而我国证券市场还属于“政策市”、“资金市”,市场投机气氛很浓,庄股盛行,泡沫成份较多,人为操纵股价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亏损股价同其绩效严重背离,有些企业连续亏损几年已经被ST( 特别处理 ) 或 PT( 特别转让 ) ,股价却比一些绩优股价还要高。倘若经营者选择在此时行权,就只有收益而没有风险了,这不仅违背了股票期权的初衷———激励经营者搞好企业,而且还会产生新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 陈宏辉. 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法律思考 . 社会科学, 2007 (1)

  2. 梁能. 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 [M]. 第八章.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陈清泰,吴敬琏主编.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法规政策研究报告 [C].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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