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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承租方的搬迁补偿款是否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08/11 18:11:45 字体:
问:我公司由于政府搬迁,房屋不能对外出租了,支付给承租方的补偿款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方取得贵公司支付的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贵公司不需要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凭双方的协议和承租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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