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购置的办公桌椅报废销售,能否适用3%减按2%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以前购入的办公桌椅计入低值易耗品,报废卖给废品回收公司,不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