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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明确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 大连市税务局 编辑: 2019/01/23 17:13:37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18年第15号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符合《通知》规定纳税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半征收上一年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未按规定申报并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小微型企业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小微型企业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证单书--税收优惠”中自行下载。

(二)申请减免税的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通知》中“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xlsx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依据和背景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8〕21号)规定,对我市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另行制定。为及时将具体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主要明确四方面内容:一是本公告所称纳税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二是申请减免税的时间和限定条件;三是申请减免税需要提供的资料;四是解释大政发〔2017〕67号文件中不能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产业限制执行口径。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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